博爱县法检两长同庭审案 180名学生零距离学“法”

2019年03月20日10:2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3月19日下午,博爱县人民法院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客人,该县光智中学180名学生走进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号刑事审判庭,旁听了由博爱县人民法院院长张红卫担任审判长、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一担任公诉人共同审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案件当庭宣判。

  博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红卫

  博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一

  案件审理结束后,博爱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瑞明对参加旁听的同学进行了法治教育,受到学生和老师的一致好评。

  博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6日0时许,家住博爱县柏山镇倒槐树村现年30岁郜某琳及28岁的被告人赵某锋伙同郜某山、郜某兵(二人均已判决)等人在博爱县鸿昌街道办事处音乐虫KTV三楼走廊内无故滋事,对庞某等三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庞某等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锋到博爱县公安局鸿昌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郜某琳、赵某锋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博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郜某琳、赵某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郜某琳、赵某锋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郜某琳、赵某锋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郜某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郜某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赵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王辉 程贵忠)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