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法院: 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 依法拘留罚款悔已迟

2019年04月15日14:0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4月10日中午,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的旁听人员康某某依法作出拘留15日、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在当天移送拘留所看管。

  今年44岁的康某某是方城县广阳镇人。2019年2月12日,原告邹某与被告康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方城县人民法院。方城法院定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在方城县法院办公二区家事法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某的姐姐康某某作为旁听人员,对原告离婚诉状内容中所述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相符等问题不满,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拍桌子,致使庭审活动无法进行,扰乱了法庭的庭审秩序,累计长达近一个小时。

  康某某作为旁听人员,其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经院长批准,方城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康某某拘留15日,罚款6000元的决定。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团队长曹天祥解读相关法律条文说,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场所,庄严而神圣,在法庭内人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遵守法庭秩序,以确保庭审高效正常进行。我国现行《刑法》309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即: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由原来的情节犯转为行为犯,殴打对象从原来的司法工作人员扩大至诉讼参与人,即只要出现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即构成本罪。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官在法庭内依法行使审判权,其一切言行代表的是国家和法院,而不是代表个人,维护法官的尊严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开庭前书记员已向双方当事人宣读法庭纪律,开庭后法官亦已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但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庭规则,无视法律,以个人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满足作为判断法院和法官是否公平的标准,一旦诉求得不到满足,即大放厥词,肆意而为,公然挑战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人民法院必须要遏制这种违法行为的蔓延,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确保法官能够依法正常履行法官职责,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因此,方城县法院对康某某的处罚是必要和适当的。(生俊东 曹天祥 程远景)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