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19年04月26日09:5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4月25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通报2018年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南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红喜作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郭彤影主持新闻发布会。

  副院长薛红喜介绍,南阳中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推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协力促进全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为南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8年以来,南阳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4件,审结424件,其中审结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就多达363件,另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件,审结3件,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

  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增长,南阳中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确定由南阳中院民三庭与立案一庭速裁团队集中办理,统一司法裁判理念和标准,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为使广大群众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准则,引导广大群众尊重知识产权,南阳中院从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了七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期促进诚信经营、技术创新和文化繁荣。

  案例一:“不知情”售假不免责

  唐河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售标有“养元”字样的六个核桃饮品,售价55元/件。唐河县工商管理部门接投诉后调查认为该批商品系侵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产品,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养元公司以该个体经营者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个体经营者认可该商品侵权,但认为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购和出售,不应承担责任,但其无法提供进货渠道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个体工商户对养元公司赔偿8000元,并保证不再销售侵权产品。

  该案的典型意义:“养元”六个核桃商标遭遇到山寨产品的侵权,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销售者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案例二:销售假冒花露水得不偿失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六神”花露水的生产商和相关商标持有者。2018年上海家化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遂派人到南阳市区多家药店及便利店购买标注“六神”商标的花露水。经检验,为假冒伪劣产品。上海家化公司在购买、封存及检验过程中申请了全程公证。后上海家化公司将此多家药店及便利店诉至南阳中院。我院审理中,经过比对,假“六神”花露水气味浓厚刺鼻,与上海家化公司提供的六神”花露水气味明显不同。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药店及便利店承认侵权,承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的经济损失。

  该案的典型意义: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既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净化市场环境,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山寨货”玩起了“障眼法”

  镇平县某个体经营者销售的电饭锅在显著位置两次出现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关联的“苏泊尔股份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构成该产品为“苏泊尔”电饭锅直接指引,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产品。苏泊尔公司在该商店购买此锅进行公证封存并起诉经营者。法院庭审中,该个体经营者认可封存的电饭锅系其店里销售,但认为其不从事生产且其店经营范围已变更,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苏泊尔”作为驰名商标,经营者应当是明知的,在市场交易中,其未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该经营者停止对苏泊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1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以本案为例,针对实践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商标法明确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法律规定将保护的对象扩大为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对象比较广泛,对商标权利人给予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该案也提醒生产者与经营者,一定要尊重知识产权,增强守法意识。

  案例四:“美人计”不是想计就能计

  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公司是美人计“MERRIGE”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2018年6月,美人计公司发现某百货公司未经授权在销售的服装商品上使用“MERRIGE”商标,遂起诉要求该百货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诉讼前,美人计公司向卧龙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对侵权服装予以扣押。诉讼中,百货公司辩称相关服装系从正规渠道批发,但未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未提供违法服装供货商。经调解,该百货公司自行撕毁全部侵权贴牌,保证不再侵权,并向美人计公司赔偿损失3万元。美人计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的典型意义:服装等类型商品贴牌销售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商标品牌不仅是商品相互区别的重要标识,同时也包含品牌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贴牌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而且无法保证商品的质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注意核实销售商的进货渠道或者其是否有相应授权,避免掏了“品牌”的钱却买不到“品牌”的产品。

  案例五:电商平台对抵制商品侵权有协助义务

  艾力健药业公司主营业务为艾草制品、保健用品、外用剂、纺织品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等。依法享有“香身艾宝”、“长椿堂”等商标的专有权。2018年,艾力健药业公司发现淘宝网电商平台出现大量香身艾宝电敷灸产品,其中王某通过淘宝网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艾力健药业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王某淘宝网店铺显示累计已售3061件,累计评论:8206条,库存:33192件。艾力健药业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王某及淘宝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经授权擅自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构成侵权,综合考虑王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后果以及艾力健药业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定王某赔偿艾力健药业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淘宝网公司在接到艾力健药业公司的投诉后,对涉案链接做出了及时删除处理,在王某进行申诉并提供了相关商标权属证书后,对涉案商品是否存在侵权的判断已超出了普通人的判断能力,故淘宝网公司并不存在为平台卖家的侵权行为提供条件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卖家的侵权行为被确定后,应当及时履行删除侵权链接的义务。

  该案的典型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平台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当前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网络侵权同时也面临着取证难、起诉难等问题,作为网络电商平台接到投诉应及时对网店是否侵权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侵权电商进行处理,避免构成共同侵权影响商誉。

  案例六:假名牌网上卖触犯刑律

  自2017年5月份以来,周某、李某(另案处理)、刘某通过微信、QQ销售大量仿LV、GUCCI等名牌的包、皮带,经查,周某、李某销售假冒LV、GUCCI等名牌包共计31万余元,刘某销售假冒LV、GUCCI等名牌皮带共计13万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尚未销售假冒LV、GUCCI等名牌包、皮带数万余件,价值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刘某犯销售假冒注销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该案的典型意义: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手段和渠道,通过微信、QQ等进行网上销售的案件增速明显。从实践看,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监管难度较大,出现问题后,消费者维权困难。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主体在互联网领域内进行活动,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二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构成犯罪,最终受到法律严惩。通过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不仅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诚信法治的市场经营环境。

  案例七:单位傍名牌领导也担责

  2014年3月20日,刘某作为丰民种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代表丰民种子公司与三农公司签订高粱种子订购协议,约定向三农公司销售茅湘糯(红缨子)等四个品种的高粱种子。其后,丰民种子公司向三农公司交付价值688680元的“红缨子”高粱种子。在种植过程中,该批“红缨子”高粱种子的平均亩产只有100斤左右,给种植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查,丰民种子公司未取得“红缨子”商标的使用许可。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民种子公司在未取得“红缨子”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生产、销售金额达688680元,情节特别严重;刘某作为丰民种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一、丰民种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劣质种子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农业生产经营,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丰民种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造成严重农业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单位犯该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生效裁判在依法判处实体刑的同时,对犯罪人处以罚金,充分发挥了法律威慑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生俊东 胡海龙 王彬 郑娜)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