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农村建筑队无资质建房 意外受伤谁来买单?

2019年06月14日11:0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6月11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案件,被执行人郭某系农村建筑队建民房的召集人,对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决定采取拘留措施。

这是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7年4月,蔡某跟着郭某为杨某家建房,在干活的过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断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并负责搭建),导致蔡某从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作为雇主的郭某和房主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辩称,与杨某系合伙关系,属于同打虎共吃肉,不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辩称,蔡某和郭某等人为他家建房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过失,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民房的建设具体分工由郭某进行分配,杨某对准郭某进行结算,再由郭某按照实际出工天数支付给蔡某及其他施工人,施工中的架子、搅拌机由郭某提供并收取工程造价6%的费用,结合以上事实,应认定郭某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与郭某系雇佣关系,对蔡某受到的伤害,郭某作为雇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将本案所涉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郭某,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所遭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杨某申请,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态度强硬,拒绝赔偿也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决定对郭某采取拘留措施。面对执行法官的情理法重重加压和震慑,郭某最终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田明杰 巩伟亚)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