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陕州区检察机关监督有力 脱管罪犯终被收监

2019年09月06日10:3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8月31日,三门峡市陕州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一年六个月。至此,在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的监督下,脱管罪犯刘某终于落网。

刘某,2000年3月生,初中文化,无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8月5日上午,陕州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与社区矫正监管机构召开例会时发现,4月19日,罪犯刘某未按规定使用监控定位手机,导致定位手机长时间机卡分离,未按规定时间到其监管机构报到,不能联系到刘某本人,社区矫正监管机构给予刘某警告处分一次;6月26日,罪犯刘某定位手机于6月15日、17日、18日、19日连续多次出现关机、离线,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能联系到刘某本人,社区矫正监管机构给予刘某第二次警告处分;7月17日,罪犯刘某未按规定使用监控定位手机,导致定位手机机卡分离,未按规定参加集中学习,社区矫正监管机构给予刘某第三次警告处分。在受到三次警告处分后,刘某仍拒不悔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按照规定使用监控定位手机,社区矫正监管机构分别对刘某进行两次书面训诫。7月23日,罪犯刘某又因矫正期内无照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受到第三次训诫。7月30日,罪犯刘某再次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参加社区服务,最终经查找到罪犯刘某后,其拒不如实报告脱管期间活动情况。

综上所述,刘某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撤销缓刑”,陕州区检察院积极建议社区矫正监管机构及时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

8月29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8月31日,刘某被收监执行。(王涛 王尉)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