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卧龙区法院:铲车前的巡回审判

2019年11月22日08:5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1月20日上午,在第八个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来临之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在事故发生现场附近的施工工地,对这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工地上正在施工工人、附近居民及30余名快递员、外卖骑手旁听了庭审。

2018年10月3日20时50分,赵某夜间驾驶豫RZ782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赵某甲、赵某乙沿南阳市杜诗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南阳市杜诗路永和苑小区北门限高架处,撞在限高架支柱上,造成赵某乙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二大队作出第411301120180001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驾驶证注销的情况下夜间醉酒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违规载人,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遇情况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施工作业完毕后,未迅速清楚道路上的障碍物,未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该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认定:赵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南阳市市政总公司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被告无法就该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12144元。考虑到该案比较典型,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卧龙区法院决定到事故现场附近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方认为:虽然南阳市政总公司是该道路工程的承建方,但该工程已经完工并正常通车,事发路段道路宽阔平坦,地面整洁无任何遗留杂物,市政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赵某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应由无辜人市政公司承担责任;市政公司承建的杜诗路建设工程是民生公益工程,不具有营利性,为了兼顾老百姓通行方便的利益和安全责任、道路保护考虑,南阳市政总公司设置限高架并同时做好了多项安全防护措施;赵某要求赔偿缺乏依据且要求数额和标准过高,但南阳市政总公司从人道主义考虑,愿对原告损失进行部分补偿。

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双方辩论等法定程序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无争议,同意调解,但对赔偿数额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巡回审判“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审判员牛娅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该次事故的责任比例,由原告赵某承担85%,由被告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承担15%。被告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赵某、张某支付赔偿金100422元,并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要摒弃交通陋习,遵守交通规则,对交通安全要有敬畏之心,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毕竟,索赔与赔偿只是正确使用司法资源的一种手段,我们驾车的最终目的是平安出发、平安到达。(生俊东 丁清凌)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