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一男子利欲熏心 制作卤肉加“料”被判刑并罚款

2019年11月23日09:4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11月2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长期在位于中牟县某家属院的家中加工卤肉制品,为了增强卤肉的口感利于销售,他明知罂粟壳不能作为调料食用,仍在制作卤肉中添加罂粟壳,并在市场上对外销售。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刘某所用的卤汤、卤制的鸡腿、卤肉、干料包、湿料包里都有罂粟碱。

中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也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法律规定,在食品中不能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给自己带来沉痛的教训。希望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要树立保护食品安全的理念,为保护和维护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共同努力。(王君杰)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