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老赖”跑美国躲债7年 刚一回国便被抓

2019年12月05日16:5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张法官,感谢你们7年来坚持不懈的执行,还了我一个公道!”11月27日,领到8万余元执行款的申请人贾某,握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相信您在电视中、网络上看到过不少这样的新闻,东躲西藏甚至“跑路”是一些“老赖”惯用的手法,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王某竟“跑”到了美国。 2010年4月20日,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贾某借款7万元,并保证同年底归还借款。可到了2012年5月份,王某仅还了1.6万元,剩余5.4万元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2013年初,贾某将王某起诉到了法院。此时,贾某才知道,王某早已在2012年底就“跑路”到了美国,音信全无。开庭当日,王某也未到庭应诉。法院判决生效了,可贾某的钱一分钱也没要回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以公告形式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前往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调取了贾某的出入境记录,对其实施边控措施。直到最近,出入境接待大厅电话告知法院,因王某美国签证到期,目前他已回国续签,建议法院采取措施。

11月26日,承办法官通过相关渠道获得了王某当前的暂居地地址,于27日晚将旅居美国长达7年之久的王某带回。抓捕过程中,王某不仅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还口述美国法律与执行干警进行周旋,甚至指责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人权”,企图以此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执行干警在现场对其进行释法,最终强制强其带回。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同时,第二百五十五条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也就是说,如果王某依然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依法对他采取司法拘留并限制其出境。

眼看自己避无可避,王某次日便全额履行了8.45万元执行款(利息自2012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申请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王辉 张永刚)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