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宛城区法院:农户购假化肥受损 法官明断案赢民心

2020年01月14日16:2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郭法官,你在办公室吗?我是唐河的郭某,今天专门来感谢你的,现在到法院门口了。”1月13日一大早,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郭凤香就接到了当事人郭某的电话,一见面,郭某就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她和同事们面前,感谢法官的公正执法。

郭某是唐河县的一位农民,自己承包了200亩地,经营一家农业合作社,2015年从被告姚某处购买化肥180吨,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卖给他人,后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郭某受到行政处罚并对经销农户赔偿损失。2016年5月,经双方协商,姚某同意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郭某多次追要,姚某拒不偿还。郭某诉至法院,姚某反诉郭某欠自己化肥款,并胁迫自己书写欠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化肥质量的优劣攸关农户的利益,姚某提供的化肥经检验不合格,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姚某反诉欠条是郭某胁迫所写,因姚某未提供相关证据,且郭某支付化肥款在前,姚某书写欠条在后,结合本案欠条出具过程及反诉辩护意见,对于被告姚某向郭某出具的的欠条,实为双方对货款及因化肥在承担损害赔偿进行抵消后的清算,出具欠条时,反诉原告姚某完全可以行使抵消权,现请求郭某支付货款有违日常逻辑,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姚某支付郭某欠款10万元,驳回姚某的反诉请求。

终于能够挽回损失的郭某为了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距离南阳将近100公里的他早上5点多就雇车专程从唐河赶到南阳,除了送锦旗表达谢意,也想当面感谢法官。(生俊东 周勤 刘琳波)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