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宛城区法院:互联网法庭审理危险驾驶案件 被告人当庭被判刑

2020年02月13日15:3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法官:“关某某,因为疫情的关系,本案通过互联网法庭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你是否同意?”

被告人关某某:“同意!”

“你是否收到了起诉书?”“请你汇报你的基本信息。”“请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2月12日下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里,员额法官李鹏鲲利用互联网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通过网络听取公诉人的指控和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关某某2019年9月26日晚,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37.31mg/100ml。后关某某被取保候审。

庭审中,法官当庭向被告人释明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希望能从轻处理。并通过网络在电子笔录上签字确认。法官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告知被告人关某某,书面判决书将在5日内邮寄送达当事人。

随后,李鹏鲲法官又审理了4个同类型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轿车、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分别被交警查获,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张某当庭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刘某当庭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轿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查获,当场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205.82mg/100ml。郭某提出异议,二次检测结果为192.46 mg/100ml。庭审中,郭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血检报告无异议,认为检察机关建议量刑过重,希望能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则认为,郭某危险驾驶犯罪情节不宜从轻。鉴于被告人当庭对其在移送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协商意见有异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被告人张某雷酒后驾驶轿车被人举报,交警将其截停查获后,张某雷拒绝吹气检测,经鉴定,驾驶人张某雷血液乙醇含量为242.37mg/100ml。庭审中,张某雷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愿意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法官除了确认当事人基本信息外,还询问了当事人是否近期去到过武汉、是否接触过肺炎患者、是否有发热、咳嗽症状等,以确认被告人健康信息,办案不忘防疫。

随着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发生,宛城区人民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网上开庭审理民事、刑事案件,依法打击犯罪,办案、抗疫两不误。(生俊东 周勤 姚林娟)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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