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宛城区法院:签订合同要“瞪大眼” 履行合同要“真走心”

2020年04月30日16:5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亲友不共财,共财不往来”,这句俗语有理,但在法律上也有不完善之处。很多亲朋好友合伙经营生意,口头约定收益及风险的大有人在,书面立下合约的也有不少,但仍有很多合伙人因不了解“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规定而“踩雷”中招。

日前,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当庭调解的一起合伙纠纷案,就暴露出俩好友合伙经营苗木生意时,因合同约定不规范,生意亏损后,双方因利益问题反目成仇,闹上法庭,真可谓是书面协议酿“祸端”,合伙不成伤情谊。

去年2月,唐某和丁某协商合伙经营苗木生意,由唐某提供树苗,丁某提供土地及苗木的起挖、运输、种植、管护等工作,苗木达到一定标准后出售,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成。二人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合作协议,还约定:“出现下列问题时,丁某需赔偿相当于原树苗价值的现金28000元给唐某:1、因土地使用权问题产生相关纠纷造成树苗不能及时出售或者树苗被破坏、毁坏、没收。2、因丁某疏于管理造成树苗不长、滞长、丢失或者大面积死亡。”

协议签订后,丁某到唐某的苗圃地陆续挖了4100棵树苗并种植到河边。同年6月,丁某给唐某打电话称树苗死了四分之三;同年9月,唐某要求丁某按协议约定支付苗木款,丁某以要和他这边的合伙人商量为由推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某将丁某起诉到宛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某赔偿苗木款并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

该案件庭审过程中,丁某辩称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违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法律原则,现在树苗出现大面积死亡,唐某却要求其将投资的树苗全部照价赔偿,让自己承担本次合作的全部风险,这是不公平的。

在主办法官张宏显主持调解下,唐丁双方解除了合作协议,丁某共支付给唐某苗木款21000元,剩余存活的树苗归丁某所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中国是人情社会,合伙做生意的基本都是多年的朋友或者亲戚,在刚开始合伙时大家都抹不开面子,要么口头约定利益分成,要么随意签订合作协议。张宏显法官提醒大家,签订合作协议时要仔细阅读、斟酌协议内容,防止掉入“陷阱”;履行协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使合作协议得以实现。(赵倩)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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