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一男子在卢氏扰乱法庭秩序被严惩

2020年07月15日17:1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在这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得到依法保护,公平正义会得到充分体现。然而有个别当事人,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在庭审时大闹公堂,严重扰乱法庭秩序。7月13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对一名庭审时无视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情回顾:

现年33岁的李某是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居民,在三门峡市卢氏县承包工程。前不久,李某和卢氏县城关镇居民孙某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卢氏法院定于7月13日下午4时开庭审理该案。

然而庭审即将开始时,原告李某满身酒气进入法庭,并在法庭内吸烟。法庭书记员上前劝阻,同时将原告李某酒后来参加庭审的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实情况后,决定案件延期开庭。然而李某不依不饶,在法庭内大吵大闹,拿出手机对审判人员进行拍摄,被制止后,李某对法庭工作人员进行言语威胁,并推搡工作人员,将法庭工作人员的手臂抓伤。法警赶到后,李某才停止吵闹。

处理结果:

李某公然挑衅法庭、藐视法律,干扰正常审判工作,影响恶劣。卢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

面对法庭的严厉处罚,李某追悔莫及,当场具结悔过,写下悔过书,但已经悔之晚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法庭审判是法院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的法律行为,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既然选择了由人民法院来解纷争,就要自觉遵守法庭秩序、尊重审判人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王涛 赵富林 刘建中)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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