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干活时受伤责任谁负?卢氏法院巡回开庭百名群众受邀当“法官”判案

2020年09月15日16:0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9月12日上午,距离县城40余公里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移民搬迁小区边的文化大院内,一场特殊的庭审正在进行。卢氏县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与以往巡回开庭不同的是,此次庭审活动邀请了当地干部群众旁听庭审,评判案件。

这是卢氏法院举行的第四场“请您当法官”活动。为了真正做到“阳光司法”,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卢氏法院不断创新司法服务形式,捧着国徽,下乡办案,将庭审现场搬到了基层群众身边。此次庭审活动的现场潘河村文化大院,紧邻移民搬迁小区。潘河乡有关领导、各村村干部及移民搬迁户等100余人参加了活动。

当天上午7时许,卢氏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和干警们就早早出发,驱车40多公里来到了活动现场。经过一番紧张忙碌,不大一会儿,一个简单又不失威严的法庭布置好了。

上午9时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响,庭审活动正式开始。经过法庭调查、出示证据、质证、辩论等程序,法庭休庭20分后,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庭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夏某森承包卢氏县潘河乡潘河街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原告王某祥为其提供劳务。2018年3月26日,原告王某祥在开挖沟槽时被塌伤,经诊断为双侧股骨颈骨折、右侧股骨干骨折、骨盆多发骨折等。原告王某祥先后在卢氏县人民医院、三门峡骨科医院、三门峡郑大附属医院等处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王某祥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夏某森支付了原告王某祥的医药费用,对原告王某祥的其他损失未予赔偿,原告王某祥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庭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祥为被告夏某森提供劳务,被告夏某森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保障施工场地及施工人员安全,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施工坑道两侧土质松软,多次出现塌土现象,且此次事故发生地点前一天晚上已发生塌土,对此原告完全知情,原告作为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出现危险的可能性,应及时向被告或者工地负责人提出潜在的危险,在采取一定防护情况下继续进行施工或者拒绝施工,因此原告对自己的疏忽大意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合议庭酌定减轻的比例为20%。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夏某森应承担80 %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伤情未治疗终结,原告当庭要求对受伤的其他部位伤残情况进行再次鉴定,若其他部位也构成伤残,则需要结合本次伤残鉴定确定最终伤残等级,故对原告此次起诉的十级伤残赔偿暂不予处理,原告可等最终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起诉,另案处理。法庭遂依法判决被告夏某森赔偿原告王某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休庭期间,卢氏法院组织参与旁听的干部群众就该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原告自己是否应承担责任等进行了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随后进行的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旁听人员积极踊跃发问,审判长宋延松和卢氏法院立案庭庭长彭亮进行了耐心细致解答。法官们同时开展了法律咨询,详细解答了群众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在当天的活动中,卢氏法院的法官们还向参加活动的干部群众发放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用法。法官们表示,卢氏法院将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聚焦服务保障基本民生,准确把握做好“六稳”“六保”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有话好好说,遇事依法办”。一次公开庭审便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下一步,卢氏法院将持续开展“请您当法官”活动,不断创新司法服务形式,深入基层,宣讲法律,保障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推动卢氏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贡献力量。(赵富林 宋延松)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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