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违法出售个人账号获利五百元 获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20年11月26日09:4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记者 生俊东 通讯员 曹逢春 王阳)为增强群众抵制信息网络犯罪的自觉性,强化法治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24日下午,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南召县行政服务中心门前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100余名群众到现场旁听。

据悉,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明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以500元出售并把手机借给蔡某新使用。2020年7月5日,南召籍被害人余某被网络诈骗3万余元,其中部分赃款被骗后通过被告人蔡某明出售的支付宝账户转入并转出。案发后经公诉部门审计,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明出售的支付宝账户转入资金954489.20元,转出954492.56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去触犯法律。”“原来出借个人账号存在这么大的风险,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旁听群众纷纷感叹道。

尽管天气寒冷,但群众们却专心致志地参与旁听,在半个小时的庭审中,群众反响强烈,内心深受教育,充分认识到了出售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和金融账户的风险,对信息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最终,被告人蔡某明表示自愿认罪、悔罪。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蔡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当庭判决被告人蔡某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追缴被告人蔡某明非法获利500元,上交国库。

此次巡回审判,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身边事,并当庭宣判,让群众“面对面”接触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审判,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有效预防和震慑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识骗防骗意识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因贪图小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否则将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