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月1日正式实施 博爱法院依法对首起案件宣判

2021年01月05日10:1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王辉 通讯员 程贵忠)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2021年1月4日上午,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后,对首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宿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作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10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并加计3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焦作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8元,由原告焦作某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被告宿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8028元。

原告焦作某煤矿设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上午在界沟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85100元和利息96756元(自2016年2月4日-2020年8月4日),自2020年8月5日至被告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三年期利率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15年6月13日和9月14日签订两份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原告依合同向被告供机器设备价值46万元,被告给付部分货款后,未能结清余款,经原告讨要,2019年5月份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及还款承诺书:经结算未清偿货款为385100元,被告承诺至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被告出具承诺书后未再清偿货款。

庭审中,合议庭对原告举证及案件事实进行当庭认定,经合议对处理结果形成统一意见,合议庭对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

据悉,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博爱县人民法院全力开展了持续不断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积极营造一个学习宣传《民法典》的社会氛围和法律氛围,为法院依法办案、法律服务群众、维护经济发展等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审判环境。在此期间,博爱法院多次组织法官学习《民法典》,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民法典》讲座学习,为法官依《民法典》执法办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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