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宛城区法院:产权关系错综复杂 明察秋毫民意相赠

2021年01月29日09:3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月25日上午,雨后寒冬,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办事处泥营社区主任王星武代表泥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泥营社区居委会)来到宛城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集体财产受侵害维权路曲折,巾帼法官公正判一朝伸正义”的锦旗送到该院行政庭庭长陈琪的手里。同时,还将一块写着“人民至上”的牌匾交到宛城区法院党组成员赵嘉川,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永兴手里。

据了解,1998年6月1日,原南阳市计划委员会和原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对泥营村(现泥营社区)建设敬老院项目进行了同意和批准。2005年3月9日,泥营社区居委会将敬老院租赁给高某某、蔚某某使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租赁期限40年及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2010年6月16日,高某某、蔚某某将敬老院的租赁权及投资设备的收益权转租给李某某;2011年9月6日,泥营社区居委会与李某某签订协议,明确了李某某对泥营社区敬老院已完成的投资数额;2012年2月14日,李某某与谢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李某某占有敬老院48.75%的投资比例转让给谢某某;2014年7月23日,谢某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在泥营社区敬老院享有的48.75%所有权,并要求李某某和泥营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泥营社区居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卧龙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送宛城区法院审理;2017年3月13日,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公告》:查明谢某某及其妻子杨某于2012年3月16日与泥营社区敬老院进行的房产转移登记中存在虚假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谢某某、杨某位于南阳市滨河东路的14处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针对谢某某与李某某、泥营社区居委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宛城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泥营社区居委会转让给高某某、蔚某某的是敬老院的租赁权,高某某、蔚某某转让给李某某的亦是敬老院的租赁权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收益权,并不涉及敬老院的所有权。

李某某与泥营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虽然对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约定,但该比例亦是作为房产处分或拆迁时进行补偿的比例,且该比例的确定实质上涉及对敬老院房产及土地等集体财产的处分。

结合案件实际和相关法律规定,李某某与泥营社区居委会所签订的《协议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因此李某某与泥营社区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故李某某与谢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亦无效,他们之间的租赁纠纷、投资收益需另行主张权益。宛城区法院支持了泥营社区居委会的请求,将集体财产回归给敬老院。(赵倩)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