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召陵区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排名第一

2021年04月22日09: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 田明杰 通讯员 袁刻攀)4月19日,记者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近日“北大法宝”的统计数据中,召陵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国排名第一。

“北大法宝”统计显示,在搜索框中输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空格符+民法典”,北大法宝V6数据库检索出与民法典相关且在裁判说理部分论述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例共计275篇。调查数据统计显示,从裁判文书审理法院层面来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排名前三的法院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10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131篇)、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71篇)。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召陵区人民法院及时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学习研讨,普遍认为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裁判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有效途径。

在日常的审判业务会上及审判业务微信群里,有时在茶余饭后,召陵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善于相互交流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案件的结合运用,由此积极带动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生活,培育和营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环境。

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司法裁判中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崇法向善的道德风尚,人民法院义不容辞。对于合理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超出合理诉求,人民法院明理释法,予以驳回。

典型案例:

“我叔叔李建国翻修房子无处居住,我好心让他在我家居住。结果他家房子盖好以后,还不搬走。经亲戚朋友村干部多次调解,至今未能解决,法院得给我做主呀。”在召陵区人民法院内,原告李秋菊带着哭腔说出了自己的诉求。

在2018年4月上旬,李秋菊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叔叔以排除妨害纠纷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李秋菊诉求主要有几点,一是判令被告李建国搬出非法侵占的房屋(平房三间);二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近日,记者从召陵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秋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秋菊称,其养父李建军、养母赵丽分别于二十世纪90年代先后过世,养父母二人于上世纪80年代收养她。她从小一直跟随养父母在召陵区生活居住,养父生前有一处宅基地,盖了三间平房。而李建国系李建军的弟弟,是她的叔叔,因为翻修房子无处居住,她好心让其在家居住。后被告家的房子盖好以后,拒不搬出,一直未能解决。

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建国和李建军系亲兄弟关系,李秋菊是抱养的女儿,李建国是李秋菊的叔叔。李建军夫妇抱养李秋菊以后,又抱养了一个男孩,取名李广。李广的身份相对特殊,他其实是李建国的亲生儿子。生下来以后,给了李建军夫妇抱养。李建军病亡时,李广尚小,且有残疾,又是李建国的亲儿子,便由其照顾李广的基本生活起居。

老两口生前在有一处宅基地,上面盖了老式平房三间。李广由于残疾,是该村的贫困户,所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后经村委会帮助,进行了整修并新建了院墙、大门等配套设施。目前该房屋是由李建国、李广二人居住。

召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李建军病亡之后,身患残疾的李广重新由生父照顾,但是这并不改变李建军和李广之间已经既成的养父子关系。目前这处房屋是由李广在生活居住,李建军一直在这里照顾李广的生活起居,村委干部和家族本门亲属对此均有一定程度的认同感,认为是一种扶贫携弱,而不是侵占、霸占行为。

2018年4月,召陵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鉴于目前该房屋由李广和李建国共同生活居住,李广是残疾人,又是李建军养子的事实,已出嫁养女李秋菊请求法院判令李建国搬出侵占的三间平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性,彰显正义、善良的社会风俗,弘扬和睦互助的良好家风。只有通过双手勤劳奋斗得来的,才是最稳、最大的幸福。”召陵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张龙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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