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南阳中院裁定先予执行3000万元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2021年08月20日10:2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非常感谢法院特事特办,给我们公司先予执行3000万,为公司解了燃眉之急!”8月18日,镇平某公司收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3000万元时,公司代理人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据悉,2016年3月10日,申请人镇平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签订了《联合受让股权协议书》,约定镇平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共同以上海某公司名义购买山东某公司股权。镇平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依约支付了3000万元。上海某公司竞买山东某公司股权成交后,未按合同约定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至镇平某公司名下,经镇平某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后镇平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刘某、山东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上海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将3000万元作为刑事案件的案款缴纳至镇平法院账户。该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刘某、上海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无罪,但上海某公司未主动申请将该3000万元退还给镇平某公司,导致该笔款项长时间留存于法院账户。镇平某公司为追讨3000万元及相关损失,无奈将上海某公司、山东某公司诉至法院。

镇平某公司注册资本仅300万元,因上海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镇平某公司3000万元巨额资金长期被占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且损失与日俱增。涉案合同因镇平某公司行使解除权已于2017年1月31日解除,上海某公司却一直不主动将3000万元返还给镇平某公司。镇平某公司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先予执行上海某公司作为刑事案件的案款缴纳至镇平法院账户的3000万元。南阳中院民三庭经审查先予执行的必要性、合理性,为维护经济发展、避免扩大损失,作出了3000万元的先予执行裁定,并移送执行局执行。8月18日,该3000万元已划转到镇平某公司账户。

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南阳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企业发展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南阳中院民三庭裁定由被告先予执行3000万元,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为企业疏危解困、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做出的努力。(生俊东 周平 郑娜)

编辑:王晓颖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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