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00元劳务差价在62个微信群损人名誉 拘留6日赔偿7000元

2021年08月28日11:43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饭店线上聘用大厨,约定好宴席所用菜谱和劳务费,因一道菜没上桌双方就劳务费发生争执,厨师心生不满在62个微信群发布有损饭店老板和饭店的相关言论……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这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进行调解,妥善化解了矛盾。

据悉,2021年4月18日,刘某经营的火锅店因次日有婚宴包桌需要厨师,刘某便从微信里某厨师群中选聘卢某为临时流动大厨,并向卢某出具第二天包桌的全部菜谱,双方协商劳务费为400元。次日,因卢某在婚宴包桌上少制作一道甜米扣碗,刘某在支付其报酬时扣发100元,卢某请求不要扣发,但刘某不同意并将卢某的微信拉黑。

4月20日下午,卢某将刘某经营的火锅店店铺门面照片及一些侮辱性文字制作成图片后,将图片在其添加的厨师群、超市优惠群、食品调料群等62个微信群逐一发送,给刘某及其所经营的饭店造成了恶劣影响。4月23日,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卢某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因卢某拒不赔礼道歉并消除恶劣影响,刘某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卢某在发送的62个微信群里发表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名誉损失50000元。

庭审中,经过主审法官张治菊一个多小时的释法析理,双方初步达成了公开道歉等调解意见,针对具体的操作方法,张治菊核实后发现,由于卢某发送侮辱性图片后就陆续退出和删除一部分微信群,当初发布图片的62个微信群已不完整,原被告双方达成的三日内在62个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的调解约定不能全部实现。另外,还有一部分微信群中总人数只有10余人,卢某发送图片后没有人追问或转发,最终排查出,只有9个人数在500人的微信群与原告刘某生活经营的饭店联系密切。

张治菊掌握上述客观事实后,对刘某关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解释和引导,使刘某认识到在一些与自己生活经营没有关联的微信群中发布道歉声明,有时不但起不到消除影响的作用,反倒可能引发好奇心和恶意起哄。最终双方达成在法庭见证下向其中9个微信群发布道歉声明的一致意见。

由于刘某要求被告卢某手持自行书写的道歉信拍照后发布到微信群中,而卢某拒绝这样做,双方僵持不下。张治菊提出让被告卢某在道歉声明中写清自己的姓名、性别、原告经营的饭店全称和位置、事情的详细经过和自己真诚的道歉态度等,由被告卢某签字按指印后将道歉声明拍成图片逐一发送到双方指定的9个微信群,该意见得到双方认可并当庭实施。

刘某要求卢某赔偿其名誉损失50000元是因为卢某在图片中配发的文字严重侮辱刘某的人格,也给其经营的饭店造成数月的经营损失。而卢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愿意给予赔偿,但因其没有固定的工作,依靠着有需求的饭店临时雇佣赚取报酬,拿不出50000元赔偿。针对这样的客观事实,张治菊从情理出发做原告刘某的思想工作,引导其以实现诉讼主要目的为目标,经济赔偿要权衡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并与被告卢某的经济能力相结合,最终经过多次协商,被告卢某当庭支付7000元赔偿款。

员额法官张治菊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站、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网络平台发表损毁他人名誉的言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赵倩)

编辑:王晓颖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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