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工匠”法官缑兵伟:默于言 成于行

2021年11月22日16:2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当法官,头顶国徽,执掌衡器,匡扶正义,择一业,而从之,就要发挥工匠精神,用专业合理性调解社会矛盾,用无私和担当践行初心誓言。默于言,成于行,如同老黄牛躬身而作,在审判台上耕耘砥砺。他就是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缑兵伟。

在一起涉营商环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山东某公司与漯河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漯河某公司购买山东某公司货架钢平台并由山东某公司安装,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山东某公司请求支付剩余34000元货款及利息,漯河某公司反诉称山东某公司所加工安装的货架钢平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山东某公司拆除拉走其产品,返还漯河某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52.24万元,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3.6万元等。

一审判决之后,山东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作为外地企业没有受到公平对待,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矛盾也比较大。作为二审主审法官,缑兵伟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尤其是本案的处理关系外地企业对本市营商环境的评价,故对双方多次组织调解,往返于法庭、现场之间,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山东某公司对漯河中院及我市的营商环境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并向承办法官送锦旗表示感谢。

1981年1月出生的他,现为一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案件中均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兢兢业业,务实肯干、作风严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无论在工作中或是在生活方面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去年开始主要承办二审涉营商环境案件,包括涉企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五类执行合同案件,这几类案件一般标的较大,争议较大,而且很多案件牵涉到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的纠纷,案件的处理也关系着营商环境评价。

在一起涉营商环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洛阳某机械公司向漯河某农业公司购买12台东方红MS350型拖拉机,单价每台33360元,后洛阳某机械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故漯河某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洛阳某机械公司支付货款400320元及利息。本案既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又关系我市营商环境评价。缑兵伟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明理释法,帮助当事人清楚利弊得失,耐心细致的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当事人对漯河市的司法环境、营商环境给予充分肯定。

在全省的营商环境质效评价中,漯河中院的二审审判质效指标一直居于全省前列。缑兵伟带领新组建的速裁快审团队紧密合作,快审快结,今年以来已经审结284件,办案数量质效一直名列前茅。同时所办案件社会效果良好,多次有当事人送锦旗表示感谢。他本人多次被评为季度、年度办案标兵,并荣获个人三等功和年度突出贡献奖。(田明杰 宋庆党)

编辑:王晓颖  审核 :贺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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