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发布进口水果经营主体疫情防控指南

2022年01月13日13:3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针对国内多地媒体报道发生进口水果包装及产品(进口车厘子、榴莲、火龙果、香蕉等)检出核酸阳性事件。为切实降低新冠病毒疫情通过进口水果输入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1月12日,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进口水果经营主体疫情防控指南,要求全市进口水果经营主体规范落实以下疫情防控措施:

一、主动报告备查。凡从漯河市域外购进进口水果的经营者,必须在采购前向供货者索要购进进口水果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供货商销售凭证,填写《漯河市域外购进进口水果报备单》,通过纸质或电子传输方式,一并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报备(随指南发布《漯河市域外购进进口水果报备各县区市场监管所联系人一览表》)。进口水果证明资料不齐全和未经报备的,不得采购。

二、严格核对查验。漯河市域外购进进口水果到货后,购进进口水果的经营者应当第一时间检查水果包装标签和数量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等文件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同时查验运输车辆驾驶员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行程码,物、证不符或驾驶员信息异常的,不得收货。

三、实行全程追溯。进口水果批发经营主体向下游零售环节销售进口水果的,应当随货提供加盖印章的进口水果报备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复印件和销售凭证,下游零售主体查验合格后,准予购进。销售时,应尽量要求消费者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付款,不能使用电子支付的,经营者要做好实名登记。进口水果进货查验证明材料和消费者支付、登记记录应当妥善整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四、公示相关信息。进口水果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进口水果品种目录和进口水果报备单,并确保二者载明信息相一致。

五、加强过程防控。进口水果贮存、销售、加工期间,应当做到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柜销售,经营场所环境和物品设备进行每日消毒。直接接触进口水果从业人员每日上岗前应当进行体温监测,佩戴口罩和工作服上岗,每周进行不少于2次核酸检测。

六、服从监督管理。进口水果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疫情防控检查和核酸抽查。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应急处置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做好涉疫进口水果的下架封存、流向追溯和从业人员自我隔离等措施。(史帅 吕培龙)

编辑:刘晓明  审核 :姜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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