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申报财产,还当面转移资金,因拒执获刑一年

2022年01月19日11:39

来源:大河网

  2021年12月底,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9400元,退赔给受害人。

  经审理查明,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偿还康某借款本息21万元,于2017年10月19日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王某偿还1万元,下余20万元仍未履行。

  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韩某借款本息56556.14元。上诉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9日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告人王某未将其在鹿邑县郑家集街上的两间门面及一辆大众牌汽车报告。

  2021年7月7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王某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王某将其随身携带的9400元现金擅自转移走。被告人王某曾于2017年、2021年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罚款、司法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应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尽快欠债还钱,否则将被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失信惩戒措施,以及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诚信立身,让自己和债权人过一个安心的春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宁伟 张振峰)

编辑:杨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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