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48名工人工资46万余元后逃匿,获刑8个月,罚金5000元

2022年01月19日11:40

来源:大河网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位于河南省鹿邑县卫真办事处的某装饰设计公司,由被告人王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等4人为公司股东。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等人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却恶意拖欠48名工人工资,经河南省鹿邑县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共计4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拒不整改,后逃匿。后来,杜某等4名股东每人支付12万元,共计48万元,将拖欠工人的工资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临近春节,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量刑,呼吁广大企业、老板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他们过一个安心、祥和的春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宁伟 张振峰)

编辑:杨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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