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借钱利息未约定 对薄公堂论输赢

2022年05月16日16:3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借款不还为哪般?利息未约起争端。你说这事怎么办?法院“请您当法官”!5月14日上午9时,义马市法院2022年首场“请您当法官”庭审观摩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庭审观摩活动现场

基本案情:原告侯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的一天,李某某给侯某某打电话称需要资金周转,要向侯某某借款96000元,并称几日就还。侯某某念在朋友情分,爽快答应,通过表妹和自己账户分别向李某某转账43000元和53000元,共计96000元。由于双方来往账目频繁,经双方核算,李某某向侯某末出具借条一张“今借侯某某人民币九万五仟元(95000元),借款人李某某,2020年11月25日。”后李某某陆续还款数万元,剩余借款22520元至今未还,侯某某出于无奈,不得不将昔日的好友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未还本金及利息。

庭审现场: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增加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形式,实际还款62480元,剩余未还借款应为32520元,并向法庭出具证据。通过法庭质证,被告李某某对原告侯某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也无补充。

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作了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在确定双方对于借款的真实性并无争议的基础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在充分征求原被告意见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当庭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经法官核实与调解,达成最终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侯某某借款32520元,自2022年6月起,每月20日前还款5000元,至2022年11月2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

二、若被告李某某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原告侯某某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款项及利息(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庭审结束后,义马市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征求旁听群众对该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法官积极与群众互动,并结合该案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对借款证据认定、借款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等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实现“一堂庭审便是一堂法治课”。

对旁听群众进行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建议

法律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案说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由于原被告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的标准没有书面约定,借贷双方发生纠纷。

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无论是以前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有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本案庭审,原告第一次要求被告支付借款的时间,是本案需要查明的焦点。

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不得主张利息,但可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马领海 王建军/文图)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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