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某蔬菜批发部诉某餐饮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06月24日13:4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22年原告某蔬菜批发部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购买原告蔬菜款2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系蔬菜批发部个体户,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在本地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在其经营地设蔬菜配送点,然后再往其承包的十几个学校食堂送蔬菜。2021年10月17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的蔬菜配送点送蔬菜,收货单上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总计欠款214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

 淮滨县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接收案件后,立即与被告公司联系。经了解,该公司为安徽省合肥某公司,在本地承包经营学校食堂,大量批发蔬菜,但是由于和学校经济上的来往出现问题,未能支付原告的蔬菜款,也未允诺原告相应的宽限期限,而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年级偏大,又在3月份淮滨县疫情防控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原告在向被告催要货款的过程中还发生过矛盾,原告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本案的承办法官为能让双方和平、友好的协商解决问题,告知被告若坚持不支付货款,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名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但是又考虑到被告也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在几方多次的协商下,原告愿意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时间,被告也承诺若未按时给付,需要承担违约金,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调解成功。

裁判结果

淮滨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某蔬菜批发部182352元;二、如果被告对上述债务逾期未支付,被告需另付1万元违约金给原告,原告可申请执行;三、本案诉讼费2255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庭结案。

典型意义

一是积极调解,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秉持着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着眼于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是灵活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体现司法智慧。为了原被告双方都能够良好运转,本案采取了延期付款的方式予以调解,确保原告合法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综合评估被告企业的履行能力,合理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

三是约定违约惩罚,督促被告及时履行。本案调解书中还约定了被告违约时,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得到违约金,该约定是对被告企业切实、到位履行调解书中约定义务的督促,亦是对不诚信的企业的惩罚。

四是疫情无情人间有情。在严重的疫情防控期间,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尤其是餐饮行业。本案中,原告是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批发的是蔬菜,也鉴于被告是一家外地的餐饮公司,在疫情严重期间,本案承办法官未将关注点局限于案件本身的处理,而是将为企业排忧解难与纠纷化解相结合。在了解到两家企业的实际需求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法律和事实出发,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对原告而言可以尽快确定债权,减少诉讼成本,对被告而言,调解后可以确保能缓冲一段时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也为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可谓一举两得。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要发挥好司法审判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既快又好的解决涉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小微型民营企业,要充分保障好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诉讼给民营企业带来经营困难。(朱美惠 符浩)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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