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交给别人非法使用被判刑 义马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22年07月05日20:0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7月4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当庭审结一起非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626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案自2022年6月28受理至7月4日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仅用时7天。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份,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交给李某(另案处理)使用,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杨某某从中获利6260元。

经审计,杨某某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转入总资金990138.61,转出总资金990138.41元。

义马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根据自身的认知,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知识点回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简单说,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其中,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等出借或者出售给诈骗分子。因为诈骗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这个“洗钱”的过程,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进行过账。所以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就相当于是诈骗分子的帮凶,不仅帮他们把“洗白”赃款,还增加了公安追查的难度。(王涛 马领海 张国宪/文图)

编辑:陈梦伊  审核 :孙华峰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