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7月21日下午4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获悉,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24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构建了政府主导、文明委统筹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条例在第三条至第八条分别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全社会推动文明行为促进的共同责任、文明宣传作出规定,为每一类参与文明行为促进的主体设置了权利义务,有助于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结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问卷调查和征集意见建议情况,条例在第九条至第十六条重点对公务活动、交通出行、经营活动、校园、乡村、家庭、公共服务、医疗等8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了制度遵循。
三是注重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条例在第十七条至十九条分别对公共设施建设、提供爱心服务、拥军优抚等进行规范、倡导,同时结合我市农业大市的实际情况,条例在第二十条对文明村镇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尝试新的体例。由于《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比较丰富,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本着与上位法不冲突、不重复的原则,凡是省条例有规定的,不再重复,按照形式服从内容的原则,采用不设章节的体例结构模式,这是驻马店市开展立法工作以来首次采用,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坚持“小切口”“小而精”“小快灵”的要求,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肯定。
二是突出地方特色。条例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结合我市实际,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公务活动、经营活动、医疗文明、校园文明等省条例未规定的内容,逐一进行制度化规范,与省条例从行为主体角度进行规范形成了互补。在实施过程中,要把省条例和驻马店市条例结合起来共同执行,对驻马店市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省条例的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三是强化重点治理。条例坚持正向引导的同时,设定了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明确治理重点,实现不文明行为治理精准化。
《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将为驻马店市精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规依据,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塑造城市形象提供制度保障。(涂文娟/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