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了“伤情材料”?检察“纠正违法通知书”护卫司法公正!

2022年09月09日11:21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满意!对你们办案满意!还要感谢检察官维护了我们的权益!”近日,接到嵩县人民检察院的回访电话,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近亲属感激地说道。

揪心!交通事故突发!

2021年6月7日,嵩汝路嵩县饭坡乡汪城桥路段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党某某驾驶一辆严重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史某某母子迎面相撞,造成史某某当场死亡,其母李某受伤。

同年7月12日,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2年3月16日,嵩县公安局将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发现错漏,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

该院承办检察官张兴杰在详细阅读卷宗后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联系,发现该案件的卷宗材料中缺少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材料。因此张检察官及时与该院副主任法医师李汴卡进行联动配合,结合事故现场图片资料、被害人李某家属提供的病历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被害人李某伤情程度可能达重伤。

3月21日,嵩县检察院以“罪重、罪轻证据明显能收集调取而未收集调取、应当鉴定而未鉴定”为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对被害人李某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更正,并于23日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伤情鉴定书,鉴定李某属重伤二级。

审查起诉,检察官以案释法——

检察机关得到李某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后,对该案件进行重新梳理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的量刑建议进行重新斟酌考量,因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严重超载,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党某某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后党某某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6月27日,嵩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对于党某某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郭金科)

编辑:张馨予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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