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预约合同预而不约,法院该怎么判?

2022年09月22日10:0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漯河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郭某意向金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详情:2021年6月,郭某分四笔向漯河某置业有限公司交纳了600000元的购房意向金,因该公司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经多次要求退还意向金,但该公司一直未退还。随将漯河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退还所交纳的600000元购房意向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现该案涉房屋自2021年9月份停工且处于“限制房产”状态,足以使原告郭某确信其交纳意向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的预约合同应予以解除。故原告郭某诉请退还600000元意向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源汇区法院判决被告漯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意向金6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预约合同的订立目的为本约合同的缔结,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后,双方不仅负有进一步磋商的义务,更具有最终达成本约的义务。由于该案涉房屋登记状态显示为“限制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双方预约合同予以解除。(陈戈 贾雅贞)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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