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召陵法院:法官办案暖人心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2022年10月21日16:47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10月19日,一面印有“如我在诉,为民排忧解难;尽职履责,彰显司法威严”的锦旗送到了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杨素华法官手中。

基本案情

据了解,原告李某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被告S公司进行了投保,并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于2015年5月10生效。该保险合同条款9.2款关于急性心肌梗塞的约定为:“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异议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022年3月8日,原告因发作性胸痛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心力衰竭查因,病历上载明原告血清高敏肌钙蛋白I经测定超过参考范围0.034。2022年3月13日原告又医院治疗,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缺血性心肌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病历显示原告肌钙蛋白I也高出参考值,心电图报告显示ST-T改变,报告单还显示“不能排除中膈心肌梗塞,时期不明“。A医院2022年4月13日出具的超声电动图报告单显示原告左心室射血分数为48%。

原告依据保险合同于2022年4月30日向S公司申请理赔,S公司认为原告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约定,对其理赔申请不予受理。原告因此向召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50000元。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杨素华接到该案后,面对复杂的案情,迅速理顺案件脉络,详细向当事人答疑解惑。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记载,原告所患疾病的临床表现符合9.2款急性心肌梗塞规定的(1)、(3)、(4)三个条件,被告辩称原告病历未载明原告患急性心肌梗塞,因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病历必须载明急性心肌梗死,而是规定必须符合该条款规定的至少三个条件,且该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对其中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故应理解为只要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即可。综上,故S公司辩称原告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约定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S公司应按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0000元。

“这面锦旗不仅代表着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真挚的感谢,更承载着对召陵法院殷切的期望。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扎实为群众办实事,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召陵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袁刻攀/文图)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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