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有效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防范减少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川汇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存在下列非法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邮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高氯酸钾、铝镁合金粉、铝粉、硫磺等);
(二)向非法生产户提供烟花爆竹原材料、制作设备;
(三)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受理机关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书信、来访等方式,区公安分局(举报电话:110、8123200)、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587766)等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受理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五条 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并查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妆通知后,须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受委托人需提供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金权利。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案值金额1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案值金额以价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为准:
(二)举报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起;
(三)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第一受理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兑现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一律不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者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兑现,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区应急管理局领取奖金。同一举报线索,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举报人谎报骗取奖励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川汇区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解释,区应急管理局具体落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周口市川汇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