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2年11月12日14:48

来源:安阳日报

  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名举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0372-2130811;

  (二)邮箱举报:Aysyjjb@126.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来信来访接待场所为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831号有奖举报办公室。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24小时运行,来信来访场所正常工作时间运行。举报人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抖音号、头条号、快手号等新媒体平台搜索“安阳环境”了解详情,按照提示进行举报。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一)非法收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受委托从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以及土壤检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

  (四)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厚度小于0.01毫米农用薄膜、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毒鼠强、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农业投入品的;

  (五)其他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奖励:

  (一)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十倍(含)以上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四)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五)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一)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六)在市建成区内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违法喷涂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0吨(含)以上,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向农业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九)属于“散乱污”企业的;

  (十)排污单位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

  第七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一)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含)以上、六倍以下的;

  (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化工、农药、制药以及生产和使用粘胶剂、油性涂料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加油站、储油站、油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六)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七)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

  (八)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吨(含)以上、100吨以下,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查处总价值超50000元的。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一)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以下的;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四)市建成区内铁艺加工等经营活动中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五)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各种料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措施不到位造成明显扬尘的;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吨(含)以上、20吨以下,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违规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作业并经检测尾气排放超标的;

  (八)市建成区内营业性餐饮店进行露天烧烤的;

  (九)市建成区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十)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燃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一)市建成区内营业性餐饮店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者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及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的;

  (二)施工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渣土和料堆覆盖不严、出入车辆冲洗不干净、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拆除和土方施工未湿法作业、渣土车辆运输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抛撒的;

  (三)在柴油货车限行区内,企事业单位、施工工地违规使用拖拉机、燃油三轮车、冒黑烟车和国四及以下燃油燃气货车运输的;

  (四)市建成区内渣土车、柴油货车违规走便道(慢行道)规避监控摄像头的;

  (五)企业、建筑工地、物流园区内使用改装组装无牌淘汰车辆的;

  (六)市建成区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

  (七)焚烧秸秆、杂草、垃圾等,燃烧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八)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查处总价值50000元以下或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或手机联系方式等信息,拒绝提供的不予受理;因信息不准确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基本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提供证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

  (三)举报人应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反映的情况应真实客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同一对象不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最高项金额奖励,不予累计;

  (二)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

  (三)联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四)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与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开卡银行等信息;

  (五)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查处、整改,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过的;

  (三)举报人为具有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四)举报人拒绝提供个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与姓名一致的银行卡号、开卡银行等信息或者自愿放弃领奖的;

  (五)举报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经核查属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报。

  第十三条 根据核查结果,审核认定举报属实的,由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负责受理举报、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阳市建成区范围按照安阳市禁燃区范围确定;柴油货车限行区范围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柴油货车限行管控区域的通告(第一号)》确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第三号)》确定;排污许可证信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2022年7月20日发布的《安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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