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但被告公司已经注销,原告的货款该如何收回?
案情回顾:两个公司协议签了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建材,现A公司提供了建材B公司却不给钱,第一次诉至法院双方协议了还款事项。2个月后,B公司竟“消失了”。经查,是李某注销了公司,李某是B公司的全资股东,于2022年3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公司,并承诺公司不存在未了结事务。于是A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诉求李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李某作为B公司的全资股东,负有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李某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相关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袁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