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的手术方式治疗,不理赔?漯河一法院这样判

2022年12月01日23:0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却不理赔?近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李某10年前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2021年,李某在省级某三甲医院被诊断为“主动脉夹层B型”,并实施了“经皮选择性动脉造影术+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肢体动静脉修补术”,随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主动脉手术”为由拒绝理赔。买的保险关键时候“不保险”,李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保险金93000元。

法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按重大疾病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法院认为,本案李某保险期内所患的“主动脉夹层B型”属于主动脉疾病保险合同中对疾病治疗方式的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按通常理解,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往往会结合自身状况选择对自己身体健康最有利的治疗方式,而非为确保得到最大数额保险金而选择治疗方式。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取代,而重大疾病保险期间往往很长甚至终身,保险公司以重大疾病治疗方式来限定,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以没有选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拒绝理赔,属于以限定治疗方式来限制被保险人获得理赔数额的条款,属于保险人减轻自己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保险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故保险公司应按重大疾病向李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3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赔付条款,一旦发生保险纠纷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袁刻攀)

编辑:张龙(小)  审核 :张龙(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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