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明察秋毫 平顶山卫东区法院发出首份“到庭令”

2023年02月28日13:3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在审理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法庭调查,以便于法院准确查明案情,依法公正裁判。

该案系原告主张其代偿劳务费引起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多笔款项相互交织,第一次庭审时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人对一些案件细节问题不甚清楚,需要庭后向当事人核实予以回复,导致查明案件事实难度很大。

庭审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复杂程度,为准确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制作《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依法告知其如不按期到庭的法律后果。

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一方从外省赶到法庭参与庭审,分别签署了《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对法庭需要查明的事实均当庭予以回复,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交叉询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庭依法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获取了当事人亲历的具体细节,下一步将依法公正裁判。(蔡长伟 苗文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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