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21张银行卡境外供他人使用 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2023年05月24日16: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30多岁的刘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刘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携带本人名下银行卡9张、另三个人12张银行卡,共计21张银行卡到达境外,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22年2月9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程贵忠)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