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被保人未做手术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0日,原告牛某在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某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某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某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某附加康乐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保险合同生效后,牛某已按期缴纳保险费10期,交费46153.28元。
2023年1月25日, 牛某因“上腹痛7小时”为主诉,到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急性肝衰竭;高脂血症。因牛某从自身情况考虑,未选择手术治疗,而是采取保守治疗并在病情有一定程度好转,但仍有胰周积液的情况下坚持要求出院。出院后,牛某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2023年3月31日,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拒付通知书》,认为原告牛某住院期间,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急性肝衰竭,未行手术进行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标准,故被告不应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牛某以本人为保险人,与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某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及某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某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案中,牛某经某人民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其病情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症,只采取保守治疗并非其病情的严重程度不需要进行手术,而是其作为患者对于自身病情的考虑而坚持选择的治疗方案。故牛某所患疾病及严重程度应认定为已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最终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某支付某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100000元;确认原告牛某自2023年7月7日起,豁免涉案某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及某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的后期保险费的缴纳义务。
法官提醒
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该秉承诚信的原则,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理应依法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对通过电子投保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明确操作步骤,完善投保人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电子认证系统,并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理性分析自身情况,根据个人需求挑选合适的保险。(靳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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