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驾车屡“查”不改?看博爱县人民法院如何审判

2023年09月20日17:34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某男子酒驾犯危险驾驶罪案件。

据案情介绍,家住博爱县许良镇某村30多岁的窦某,几年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3次被查,现又第4次被查,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第一次酒驾,被告人窦某在2015年10月10日曾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200元;第二次酒驾,2018年6月8日其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第三次酒驾,2022年6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第四次酒驾。2023年7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窦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博爱县郑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豫北中运物流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经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118.50mg/100ml。被告人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窦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程贵忠)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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