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知假买假”者要求十倍赔偿,究竟是维权还是唯利?其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退还被告“某云台山珍”5箱,同时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00元,并驳回了原告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于2022年8月27日在被告某土特产商店购买了7箱被告某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某云台山珍”,价值1820元,单价260元,每箱“某云台山珍”中包含姬松茸、猴头菇、黄金菇、茶树菇、虫草菇、鹿茸菇六瓶菌菇。其中白茶菇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能量是309千焦(标示值)、蛋白质23.1克、脂肪2.6克、碳水化合物56.1克、钠0毫克。但根据相关规定,能量=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根据该能量折算方式,白茶菇的能量值应标示为1442.6千焦。原告郑某认为白茶菇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能量及未标注生产厂商的地址,于2022年9月16日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郑某将被告某土特产商店、某土特产有限公司诉至解放区法院。
法院另查明,原告郑某曾先后购买“某山药酒”“某园鲁西全牛宴”“某专用山药酒”等食品,以销售者虚假宣传功效、营养成分虚假宣传等理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退货款及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在被告某土特产商店购买“某云台山珍”花费1820元,该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关于原告主张的退款及十倍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本案中,原告郑某于2022年8月期间在案涉商家及邻近商家购买特产商品,并以特产商品虚假宣传功效及标签标示问题,多次向主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均希望获得赔偿。原告郑某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获利而购买,应认定原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而且,被告某土特产商店销售的“某云台山珍”中有6种菌菇,原告只针对茶树菇能量超标为由提起诉讼,结合原告与其他商家关于商品质量产生的纠纷,原告对商品能量值计算方式、营养成分相当熟知,原告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消费案涉商品时,被告某土特产商店被对其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实施欺诈行为,原告购买案涉商品属于知假买假,遂作出以上判决。(靳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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