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当下,网购使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轻易买到所需物品。因其快捷方便,很多人习惯网购,而网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不少问题。近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法院就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据了解,原告苗某在被告陈某开办的网络购物平台直播间分别花费699元、988元、399元、1,080元购买4件饰品,购买的交易信息截屏显示为3个手镯,1个珠串。原告收到4件饰品后,将其中的手镯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石英岩玉(处理)。原告以被告利用网络平台销售虚假玉石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予以赔偿。
卢氏县法院认为,原告购买手镯的交易记录显示的商品名称均为“预售[缅北寻翠]缅甸手镯直播玉镯细条冰透手镯女附证书缅甸处理手镯”。该交易记录上并未显示原告购买手镯系翡翠,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出售商品时描述商品为翡翠,故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情况可认定为消费欺诈:1.销售者或服务者在交易中作出的陈述承诺或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该虚假陈述或承诺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2.销售者或服务者故意隐瞒与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价格等相关的重要信息,并且该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具有重大影响;3.对消费者进行误导,销售者或服务者通过其他方式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与其真实意愿不相符。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看商品描述,查看商品描述与商品直播介绍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自身的购买需求;购买时注意查看平台上的商铺是否有合法的资质;产生纠纷与店铺客服以及平台客服沟通时注意留存证据。网上店铺的经营者,也应该守法经营,共筑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姚文静 朱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