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抽丝剥茧查真相 公正司法获锦旗

2023年11月12日13:0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西峡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签订买卖合同,商家无法要到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耐心分析几方人员的交错关系,及时追加案件利益相关人,最终做出公平判决,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1月6日,当事人薛某为承办法官送来了一面“廉洁办案解民忧,公正执法护正义”的锦旗表示感谢。

原告薛某在西峡经营陶瓷门市,被告南阳某公司因建厂需要征迁了被告符某的房屋,符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由该公司出资给符某另建房屋。符某因新建房屋需要装修,找到薛某的陶瓷门市购买了所需的瓷砖。因薛某与符某相识,所以双方仅口头商定了瓷砖的种类、数量、规格,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然而,等到符某的房屋装修完毕,薛某多次找符某索要货款,但符某坚称该款项应该由被告南阳某公司支付,因此一直拒绝支付货款,无奈薛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瓷砖货款15000余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初步审核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证据仅为一张销货清单,且没有被告方任意一人签字。为了查明案情,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庭审,庭审中,被告符某对建房瓷砖在原告处购买无异议,但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销货清单也没有其本人的签字,而且被告南阳某公司在《拆迁协议》中写明了由公司出资承建自家房屋,包括了粘贴瓷砖,所以该款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而被告南阳某公司称,《拆迁协议》中载明公司承担符某房屋的面积为195㎡至200㎡,承建人为侯某,然而侯某在为符某建设房屋时建筑面积超出协议范围280㎡,公司对准侯某只结算200㎡的费用,超出的费用公司不承担,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货款。

结合庭审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追加了侯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审理。侯某到庭后,承认其与南阳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建符某的房屋,并自认与被告符某一起到原告门市挑选了瓷砖,但其认为符某是业主,因此购买瓷砖的款项应当由符某承担,不应当由自己承担。

经过承办法官抽丝剥茧的审理,理清了几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官认为,根据被告南阳某公司与符某、侯某签订的《拆迁协议》,符某的新建房屋由该公司负责出资,由侯某负责承建,建设面积不超过200㎡,建设范围包括贴瓷砖,故200㎡建设范围内的瓷砖费用应由被告侯某承担,侯某承担该部分瓷砖款项后可以根据《拆迁协议》与被告南阳某公司结算相关建设费用。侯某与符某另约定超面积的280㎡建筑费用由双方自行结算,二人对建设费用有无全部结算、结算范围是否包括瓷砖费用存在争议,因此超出《拆迁协议》约定280㎡的瓷砖费用应由被告符某承担。关于被告符某称并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的问题,因被告符某与被告侯某自认一起到原告店内选购瓷砖,进一步印证了被告符某、侯某与原告之间存在瓷砖买卖合同关系。

在理清了该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之后,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由被告符某支付原告货款7000余元,由被告侯某支付原告货款5000余元。该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被告符某、侯某均表示会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法官提醒:在生意来往中,很多商家因交易金额小或熟人买卖等原因,常常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径行交易,为合同履行埋下了法律隐患。因此,在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商家应当注意及时保存证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薛小磊 王冬/文图)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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