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李某、张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均为年逾古稀、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二人育有一子(李某甲)及二女。2023年1月,李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六万余元。李某甲以其父母不愿跟随自己生活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其父母(李某、张某)遂将其子(李某甲)诉至南召法院。
南召法院云阳法庭杨雪营法官受理此案后,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定。原告李某、张某不愿随被告李某甲一起生活系原告个人意愿,被告李某甲以此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应承担李某此次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扣除被告李某甲之前已支付的钱款,被告李某甲应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近一万五千元;被告李某甲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李某赡养费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亦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人子女者,应铭记父母生养之情,回报父母养育之恩。(薛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