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召陵区法院发出2024首份司惩决定书

2024年01月18日16:3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吴某,经查明,你对召陵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人格辱骂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处以 5000 元罚款。”1月15日,召陵法院司法警察在办案场所宣读了司惩案件罚款决定书。

“……对不起,给你们添麻烦了,影响了法院办公秩序,我深感愧疚,我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收到处罚决定的吴某当场写下了悔过书,字里行间充满了对自己不当言行的悔恨与反思。

2023年12月,某案件执行过程中,召陵法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吴某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吴某极度不配合,并于当日下午拨通法院工作人员电话进行人格辱骂,吴某情绪激动,脏话连篇,态度十分恶劣,经释法警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2024年1月,召陵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吴某。经调查,吴某多次通过电话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言语攻击,辱骂工作人员行为属实,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根据本案情节,经院长审批,召陵法院决定对吴某处以5000元罚款。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对于自己拖欠的执行款项,不是积极筹款解决问题,而把不满和怨气转嫁到司法工作人员身上,通过电话辱骂、挑衅的行为,是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格尊严的侮辱和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战,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有力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依法捍卫司法权威。

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依法维权,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王婧妍)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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