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000元交易100多平的楼房?淮滨法院:依法撤销!

2024年01月29日15:16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2019年,原告张某与李某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20年6月份,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将李某名下一套房屋以1000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小李(小李系李某、王某之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及办理过户手续。后李某去世,债务到期未清偿,原告张某诉至淮滨县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李某与小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作为债权人,系适格的原告;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李某将112.7㎡的房屋以1000元出让给被告小李,价格明显不合理;李某名下其他房产被另案查封,影响了原告张某的债权实现;小李以1000元的价格受让112.7㎡的房屋,主观上应认定为应当知道该情形。综上,原告张某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在实际生活中,部分当事人妄图通过虚假交易逃避债务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法律秩序。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民法典》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障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从而干涉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的自由。撤销权一定程度上是对债权人处置自身权利的干预,因此在适用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成立要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四点:一是存在合法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二是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行为(无偿处分是无需考虑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实施了有偿处分行为,且有偿处分行为的相对人存在恶意;三是上述债务人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四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此外应当注意撤销权行使有法定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郑路伟 方祥铼)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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