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贷还旧贷,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02月22日10:45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在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0日,黄某、姚某因资金周转从某银行借款4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9.06‰,还款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同日,路某、王某、谭某和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黄某、姚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黄某、姚某因未能清偿贷款,后分别于2018年8月30日、2019年11月30日和2021年10月30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用于借新还旧。同时,路某、王某、谭某和张某也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黄某、姚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黄某、姚某下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未还,某银行诉至灵宝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姚某偿还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路某、王某、谭某和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姚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路某、王某、谭某和张某虽辩称对借新还旧不知情,但根据法律规定,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贷款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黄某、姚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路某、王某、谭某和张某对黄某、姚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已近完善,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是会出现不同的问题,主要就集中在担保人责任承担方面。审判实践中,对于借新还旧贷款中的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因此,金融机构在“借新还旧”的案件中,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前,应当具体落实新贷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情况是否知情,可以要求担保人签署书面《“借新还旧”知悉函》,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明确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等方式固定证据,从而保证担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同时,也提醒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借款用途是否标注借新偿旧,不要因为该细节影响自身重大利益。(冯欢欢 徐博学 尤一)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