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2024年03月04日12:1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甚至协议已履行完毕,劳动者之后发现协议约定金额对其显失公平,能否要求补齐?

基本案情

刘某在灵宝某养殖公司(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刘某工作期间受伤,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后经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2022年11月,刘某与某养殖公司就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养殖公司依约向刘某履行了协议内容。

2023年1月,刘某以民事损害赔偿金额显著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为由,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某养殖公司补足赔偿金,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刘某的申请。同年3月,某养殖公司因不服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豫社保〔2022〕25号通知的规定,刘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65230元,而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数额仅为71370元,明显属于显失公平,该协议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综上,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某养殖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工伤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赔偿协议,用人单位据此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费用,若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显著低于依据确定的工亡情况或认定的伤残等级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一方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以该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此前的赔偿协议或其中相应条款。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金额标准,即使协议赔偿款项已给付,赔偿协议也可以撤销,不影响劳动者依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另行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权利。(王项锋 徐博学 宁昕彬)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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