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因当事人申请复议,交警部门经调查又出具了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那么这种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30日,王某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常某)相撞。造成王某、吴某、常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常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7月1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常某不承担责任。后王某对该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8月25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证明,载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常某)侧翻边沟,因双方陈述不一致并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判定事故成因。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王某与吴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代步工具组合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及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本案当事人应如何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对双方的责任予以认定,故应依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对危险发生的回避能力大小,注意义务的程度高低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王某与吴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双方作为车辆驾驶人均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现双方均无其他证据证明吴某、王某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重于或轻于对方,故本院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50%的责任。在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后,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赔付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严重或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听从接警员指令安排或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车辆有保险的,还需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将事故进行告知。(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