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呵护受害者精神家园

2024年03月27日10:5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提到家庭暴力,人们普遍想到的是肢体暴力行为,而事实上,家庭暴力行为既包含身体侵害,也包含精神侵害,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不仅给受暴者带来无以言状的折磨与痛苦,也因其无法进行量化、取证困难、界限模糊,导致受害者“痛在心里”,有苦说不出。

近日,西峡县法院五里桥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在婚姻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妇女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精神暴力威胁的马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吴某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争吵频发,矛盾加深,被申请人吴某经常无故辱骂马某,用粗俗言语恶意贬低、羞辱马某,马某因不堪忍受吴某长期的家庭暴力和精神摧残,遂向吴某提出离婚,吴某却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以自残、要将马某毁容等言语威胁马某,故马某向五里桥法庭提出了人身保护申请。

案件受理后,该法庭家事审判团队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对马某、吴某进行询问,并结合马某提交的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经过审查,家事审判团队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吴某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马某造成身体损伤,但他的言语侮辱、威胁行为会让马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马某精神不自由,属于精神侵害,马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庭迅速行动,依法、果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一、禁止吴某威胁、殴打马某;二、禁止吴某骚扰、跟踪马某;三、禁止吴某到马某住所、工作场所干扰马某的正常生活。

在向吴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同时,家事审判团队告知吴某一旦其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马某居住地所在的派出所及居委会送达,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最大效力。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其中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2022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其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压迫和伤害,已经构成精神暴力,因此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坚实保障。(王展)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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