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在社交网站上被“泼脏水”是否构成侵权

2024年04月12日11:1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各种社交软件被广泛应用。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软件已成为公民进行言论表达的重要阵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新闻发言人”。然而,稍有不当便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小李是一名坐拥近600万粉丝的网络红人,与某家居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委托该公司对房屋进行基础装修。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在此期间,小李在自己的社交账号朋友圈、抖音、小红书、微博等发布“装修烂尾、躺平摆烂、避雷某公司装修”等多篇文章,并在装修房子小区悬挂白条幅。

装修公司认为,小李是一名坐拥近600万粉丝的网络红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在自己社交账号发布的文章被多人浏览及转发,因该公司的总公司为上市公司,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名誉,造成了客户流失的严重损失。双方因此成讼。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裴晓曼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对他们进行耐心调解、释法明理,经过长达4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同意删除相关作品,并将澄清视频置顶在自己社交账号三天,该家居装饰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名誉价值”,名誉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更是企业参与竞争和开拓市场的动力。就本案而言,小李作为拥有大量关注和粉丝的网络红人,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很容易引发舆论关注,应当避免借助本身的影响力以不实或过激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键盘不是伤人之刃。发表言论需谨慎,侵害名誉要担责,切勿为逞口舌之快而在网络上侮辱、诋毁他人,如此行为,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激化矛盾,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刘朦)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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