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成“真犯罪”——“船长”凿沉被自己劫掠一空的“巨轮”

2024年04月23日10:39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近日,在内乡县人民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刘华安与大地公司以虚假诉讼方式骗取的民事调解书被法院撤销,驳回了刘华安的起诉,保住了国有企业数百万元固定资产。始作俑者李泉海被当地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犯罪(虚假诉讼为其实施手段)行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如果不是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查明事实,公司固定资产再被掏空,俺们将如何生存啊……”大地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对检察官说。

资不抵债  国有公司临破产

时间回到2006年。

李泉海原是河南南阳某国有控股公司——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各种专用复混肥料,作为县域国有企业的优秀代表,其生产、销售在省市同行业中遥遥领先,曾是一速承载着服务“三农”梦想、惠民强农的“巨轮”,应该说,李泉海还是为大地公司的发展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是,李泉海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他将自己的作用看得太大了,而忽视了广大干部职工付出的巨大劳动。企业改制后,李泉海就开始忘乎所以,特别是在他担任董事长期间,思想产生了“拉了半辈子车,赶快捞一把”的想法。此后,李泉海就把公司财务作为私人的“钱袋子”,开始大肆贪污贿赂、侵吞国有资产,为个人捞取好处,让公司违规对外提供多笔巨额抵押担保贷款……到2016年,大地公司经营资金被挥霍一空、经济债务官司缠身、名存实亡、被迫倒闭。数十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清偿债务,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后,法院查封了大地公司的全部财产。

2018年2月,李泉海负责的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船长决心凿沉这速被他劫掠一空的巨轮!

伪造欠款  精心谋划设骗局

俗话说:烂船还有三千钉。早在2018年2月大地公司申请破产前,李泉海就决心在凿沉巨轮、跳船上岸之前再捞最后一票,把公司最优的固定资产据为己有——把最肥的肉端走,把清汤留下!

然而,作为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李泉海自然不能用自己的名义赤裸裸的侵占,而是在账目和债务上动起了歪脑筋。首先,他以公司会计杨瑾(其前妻)名义向公司集资70万元、以刘华安(其姑家老表)名义向公司集资50万元,总计120万元作为其个人集资款进入公司账户;然后,李泉海如法炮制,通过虚增购进原材料垫付资金的方式,以杨瑾名义伪造公司垫资9万元凭证、以张帆(公司出纳)名义伪造公司垫资191万元凭证,共计200万元。在李泉海的授意下,让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财务上走一套入账流程,就正常作为其个人集资款进入公司账户,这一切的实际受益者仍是李泉海本人。

公司破产前,如何能让这所谓的4笔集资款能作为一般债权在破产清算前就能够优先受偿呢?李泉海紧接着又精心谋划了下一场骗局。李泉海决定通过债权转让、以物抵债的方式,用公司升值潜力很大的门面房抵偿其个人集资款320万元,从而实现债权变现。首先他与刘华安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以张帆名义的191万、杨瑾名义的79万,共计270万元转让给刘华安,加上刘华安名义上之前拥有的50万,刘华安已实际拥有公司债权320万元;然后,李泉海以大地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刘华安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书,用大地公司的临街门面综合楼和行政办公楼抵偿刘华安320万元借款;最后,李泉海为了让持有债权的刘华安与大地公司直接对接,2017年11月25日,他指示财务人员给刘华安分别开具了三张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欠刘华安320万元的收据,走完这些账目流程,李泉海就完成了套取公司资产锁链的最后一环焊接。

接着,李泉海一人就演起了“双簧”。2017年11月27日,他以刘华安的名义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打起了一场“假官司”,要求大地公司以物抵债,偿还其本金320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9日主持调解,让大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刘华安本金320万元及利息。大地公司自然没有还款能力,李泉海便假装考虑后,同意用大地公司的临街门面综合楼和行政办公楼抵偿刘华安320万元借款及利息,刘华安当然同意。2017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生效。

依法监督  虚假诉讼露端倪

然而,纸里包不住火。2023年,大地公司财务经济混乱情况被群众举报至纪检部门,纪委监委要求内乡县检察院协助审查大地公司有关经济诉讼活动。

内乡县检察院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对法院判决、调解大地公司的每一起诉讼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很快,刘华安与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了检察官的审查视线。大地公司在面对众多债务的情况下,为什么却单对刘华安这笔债务足额清偿呢?这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很快,承办检察官就在审查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发现了疑点: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5民初第3068号民事调解书,涉案金额320万元,然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中间仅用一天时间就全部结案;债权、债务双方密切配合,协商一致,调解过程没有工会代表参与;重大债务偿还缺乏争辩性、对抗性,调解结果顺理成章、没有异议,这是事实的巧合,还是弄虚作假?

主办检察官带着层层疑问,在审计部门人员的协助下开始抽丝剥茧,对大地公司的有关账目的进出记录、银行流水进行笔笔核对。很快找到了李泉海以公司会计杨瑾名义向公司集资70万元、以刘华安名义向公司集资50万元,总计120万元的个人集资款入账银行流水,从而证实了该两笔集资款的真实存在。在对另外两笔共200万元的查证中,发现公司账目虽有借款条据显示,但数额较大的借款,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却无该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这就加深了检察官对款项真实性的怀疑。为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办案检察官遂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大地公司财会人员在自相矛盾、难圆其说的情况下,只得将李泉海安排她们伪造集资借据、虚拟债权转让、签订以物抵债等情况和盘托出。可为什么李泉海在2017年11月25日又指示财会人员将刘华安4笔借款合并成三张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欠刘华安320万元的收据呢?据财务人员供述,李泉海将2笔真集资款和2笔假集资款合并为3笔欠款,意在真假混淆,企图蒙混过关。在更进一步的调查中同时发现,原告(债权人刘华安)与被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泉海)系具有亲戚特殊关系。

种种证据都指向一种可能: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作局”失败  设局人被追刑责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可以初步确认李泉海背后操作的刘华安与大地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列纠纷案系虚假诉讼。

“这都是李泉海设计的骗局,现在导致我都无法上班了,我不得不更换了电话号码。”当检察官几经周折联系到所谓的“债权人”刘华安时,他急切地表示,“我有错,李泉海是公司法人,又是亲戚,都是他安排我帮忙这么干的,我真是太冤了!”

掌握上述情况后,检察官开始正式询问李泉海,在事实面前,经过第一回合较量,李泉海就全部招认。至此,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李泉海为获得非法利益,炮制虚假材料,指使刘华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作出调解,确认让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以物抵债偿还其320万元债权,涉嫌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抵偿所谓大地公司“拖欠”刘华安的“债权”,该调解结果侵害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2023年11月1日,内乡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1月20日,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泉海被法院以贪污犯罪(虚假诉讼为其实施手段)、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24年2月28日,内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了原错误调解书,驳回了刘华安的起诉。

(注:文中当事人和公司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不能让虚假诉讼坑企害企蒙混过关

涉企虚假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虚假诉讼不仅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虚假诉讼罪的罪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提起虚假诉讼的始作俑者为公司法人,伪造证据,单手操控,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充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最终拨开迷雾,查明真相,通过依法能动履职,为受损国有企业主持了公道,避免了公司近600万元的固定财产损失。

虚假诉讼案件在法院存在多种结案方式,相较于判决和裁定,民事调解因大多可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生效,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实现当事人诉求,故而受到虚假诉讼行为人的“青睐”。但以民事调解方式结案的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手拉手作案”,在法院受理的海量民事诉讼案件中很难被发现,司法机关大多只能期待通过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提供线索来发现和纠正虚假诉讼。

然而,实践中,第三人很难获悉虚假诉讼的相关信息,更无法取得相关证据。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调查核实权,对虚假诉讼开展监督既有必要又有优势,可以针对案件中的疑点,通过采取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取银行流水、审查交易细节、组织公开听证等一系列措施,揭开虚假诉讼的“神秘面纱”,并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虚假诉讼相关裁判文书,从而有力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与权威。(朱成兴)

编辑:林辉  审核 :孙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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